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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正式)
发布日期:[08-11-21 16:54:21] 点击次数:[]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 河南省境内 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 遵循 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 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工作,确定认定(复审)企业;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督促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有关举报;

(四)负责审定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负责审定《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并报送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负责发布《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日常工作;

(二)负责起草和修订《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组织遴选并提出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负责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四)受理省内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复审 )申请;组织认定(复审)合规性审查评审工作;提出认定 (复审 )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对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六)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七)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查实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

(八)起草《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

(九)起草《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

(十)负责组织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十一)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郑州和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推荐单位),根据本细则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核实有关举报;

(三)负责推荐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中介机构;

    (四)完成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中介机构与专家

第八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采取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有关条件筛选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中介机构报领导小组审定;将专家备案表统一报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组成;在相关技术领域内熟悉子领域技术的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 5倍;专家采用聘任制度,实行动态化管理。

(一)技术专家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 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财务专家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河南省境内居住和工作。

2. 身体健康,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并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会计师职称。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 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三)管理专家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河南省境内居住和工作。

2. 身体健康,长期从事科技管理工作。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 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专家职责:

(一)审查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及主营业务等进行评价,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按要求上传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按要求上传给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领导小组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纪律:

(一)应按照国家《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

(二)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有意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三)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四)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五)未经领导小组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调查。

(六)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筛选补充,对于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纪律的中介机构将取消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中介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 3年以上,近 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 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 20人以上;

(三) 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以及本实施细则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技术)收入以及财务报表( 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纪律:

(一)应遵循公平、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二)不得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三)不得刁难企业,不得违规收取申请企业审计费用。

(四)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企业有关信息。

 

第四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 发明、 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 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万元至 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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